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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游击队”装修伤人 业主须担七成责任

简介:与无资质的“游击队”口头约定装修茶楼,结果因装饰门头脱落砸伤业主。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宣判,判决包工头王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业主谢女士28941元。


    与无资质的“游击队”口头约定装修茶楼,结果因装饰门头脱落砸伤业主。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宣判,判决包工头王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业主谢女士28941元。

  谢女士家住重庆主城。2010年7月6日,谢女士租下重庆大渡口某小区一户临街门面,准备装修之后开茶楼。承接装修的包工头王某与其口头约定包工包料,费用22000元。双方谈妥后,王某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

  装修内容包括在茶楼门口制作装饰性房檐(俗称门头)。王某按照谢女士提供的设计方案,安排工人以木条为支架,将门头固定在墙上。7天后装修施工完毕,交付谢女士使用。

  2011年9月10日,谢女士和家人在茶楼门口喝茶聊天,装饰门头突然脱落掉下,将谢女士及家人砸伤。受伤后,谢女士被送往九龙坡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体爆裂骨折、胸椎压缩性骨折、骨折筋伤、血淤气滞。

  2011年10月9日,谢女士出院修养,共住院29天。2012年4月16日,经谢女士申请,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认定其所受伤残为八级。

  为索赔损失,谢女士将王某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确认,谢女士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谢女士认为,王某在装修中偷工减料,用钉子代替膨胀螺丝,导致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人员受伤,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谢女士将装修业务发包给无资质的王某,其作为发包人,在选任施工人时具有重大过失。且门头脱落是在装修好一年多后发生,谢女士作为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管理人责任。

  今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对谢女士因门头脱落而遭受的损失只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9647元。谢女士不服,案件上诉至重庆五中院。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装修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危险的发生,对本案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目前,法律虽然对个人家庭、门面等装修未设强制性规定,但找有资质的正规装修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装修市场鱼目混杂,业主切莫因贪图便宜,选择无资质的“游击队”,否则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事故,不仅索赔无门,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米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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