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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日前,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5部门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推动参与各方严守质量安全底线,依法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确保装饰装修全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通知,“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取得合法产权的住宅,以及依法无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所实施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各区县(自治县)应按照“责任清晰、任务明确”的原则,强化“主体责任、物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的“四位一体”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通知要求,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统称为“装修人”)为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装修人以及承担装饰装修的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或工匠(个体经营者)为室内装饰装修安全责任主体。

  当发生影响房屋结构或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形时,装修人应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展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含各类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公租房、廉租房、国有公房等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前哨”的作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与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履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告知义务和巡查、管理等物业服务管理职责。

  在日常工作中加密巡查频次,发现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特别是涉嫌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应当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职责,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配合、协同发力,细化监管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共同把好装饰装修安全关,全力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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