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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从依法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对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与其他建筑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行为,包括翻新、改造、加固等涉及建筑物安全与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安全的施工行为。

  通知明确,在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装修人承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第一责任。装修人应与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开展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告知物业服务人员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开展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活动,应严格遵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作业过程中应积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装饰装修质量和房屋结构、施工人员安全。严禁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凡是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管理单位为装修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告知装修人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对服务区域范围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对装修人未事先告知、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管理单位可依规限制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场。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监督检查,常态化开展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及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处理。要畅通城管执法平台运行,高效处理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事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日常监管,配合属地街道办事处开展新交付使用小区、老旧小区等装饰装修密集区域的检查工作,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移交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对设计、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责令整改,视情节轻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舒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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