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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装修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本报记者 林 培
 

  随着人们对居住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装修房屋的方式日益增多,随之也出现一些“野蛮装修”行为,给房屋结构安全留下隐患,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规范装修不仅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相关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规范装饰装修行为和市场秩序,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多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管理督查,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聚焦限额以下工程立法

  造成严重后果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针对民用建筑装饰装修中容易影响建筑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的行为作出规范,重点聚焦当前监管措施少、监管力量弱的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立法。

  4月起施行的《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装修人是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的责任人,承担装饰装修安全主体责任。实施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与装修人的约定或者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住宅类居住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告知时应当提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装饰装修方案等材料。

  《若干规定》强调,住宅装饰装修不得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扩大住宅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住宅中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当装修人无法确定装饰装修是否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等查询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无偿提供查询服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通过以上途径无法确定是否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装修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确认后方可施工。《若干规定》还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标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书面材料,便于装修人辨识。

  针对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装修人是单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装修人是个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提供标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书面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若干规定》明确,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装修人、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拆除承重墙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和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维护全体居民合法权益

  加强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

  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连云港市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重点加强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打造宜居生活环境,维护全体居民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装修人委托装饰装修业务承揽人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相应的书面承诺书。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要提交原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审定意见,并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无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活动前应当事先告知村(居)民委员会。

  《条例》强调,在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活动中,严禁实施影响建筑物结构以及生产安全的行为。例如,擅自变动房屋楼盖、墙体、支撑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反防水标准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穿层、下挖拓展使用空间或者改变原外观设计;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擅自拆除楼面保温隔声系统;损害住宅小区公共节能设施和无障碍设施;侵占住宅小区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等影响住宅小区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其他居民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装修人应当在住宅小区的显著位置和装饰装修现场张贴公示牌,公开装修人以及施工方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时间、监督单位、监督方式等信息。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废气、废水、粉尘、振动、噪声、固体废弃物和施工照明等造成的危害和污染。禁止在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中考日、高考日在住宅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在其他时间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

  根据《条例》,连云港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建立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监管信息平台,对住宅小区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动态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住宅小区装饰装修违法行为,均有权投诉、举报。

  重点抽查措施落实情况

  遏制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

  近日,长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今年第一季度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督查,同时对《长沙市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改,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室内装饰装修行为,杜绝私拆承重墙等“野蛮装修”问题,长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今年2月印发《若干措施》,要求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限于非住宅项目),在开工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同时,针对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严格执行管理措施,包括严格执行申报登记制度,严格实行常态巡查制度,严格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督查检查要求,严格实施联合惩戒,严格加强联动执法。

  《若干措施》要求严格执行申报登记制度,要求物业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对装修人未事先告知、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承诺书的,物业管理单位依照小区规约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

  严格实行常态巡查制度。已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登记手续的,物业管理单位要及时在所在小区楼栋公示装饰装修项目情况。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加强装饰装修现场的常态巡查,详细记录巡查情况,形成巡查台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社区,并逐级上报乡镇、街道或属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若干措施》要求严格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禁止实施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禁止改变原设计房间的面积、结构和用途。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施工。同时,严格加强联动执法,对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及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及时报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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