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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呼唤《建筑师法》
- 时间:2015-07-20 16:00
- 来源:中国建设报
【摘要】《当代中国建筑设计现状与发展研究报告》和《蓝皮书》提到的那些负面建筑现象,可谓触目惊心。问题是提出来了,如何解决?进一步行动的核心又在哪里?解决建筑师本身存在的问题,业内不论花多大力气都值得,但当今产生不良问题的决定性因素却在建筑师之外,比如“长官意志”。
《当代中国建筑设计现状与发展研究报告》和《蓝皮书》提到的那些负面建筑现象,可谓触目惊心。问题是提出来了,如何解决?进一步行动的核心又在哪里?解决建筑师本身存在的问题,业内不论花多大力气都值得,但当今产生不良问题的决定性因素却在建筑师之外,比如“长官意志”。
这令人想起当年的“拨乱反正”时期,其间许多建筑师就提出过反对“长官意志”,反对“权大于法”等问题。30多年过去了,建筑师面前的“长官意志”等问题非但没有解决,反而“深化”为长官和业主的强大“业外指导”现象,而且这种“指导”让建筑设计承载着力所不及的经济负担和文化负担,许多建设成果也不能令人满意。在紫金山研讨会上,许多资深建筑师重新发出当前依然是“权大于法”的呼声。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有关建筑设计和建筑师的“法”,建立“建筑师法”已是迫不及待。
现代建筑传入中国已百年有余,特别是经过近35年的飞速发展,包括建筑设计在内的建筑业几乎达到无所不可、无所不能的地步。然而,我们却没有进入真正的“现代建筑”时代。因为我们远远没有完成现代建筑的“制度体系”。众所周知,在现代社会中,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由“人”的身份来决定,而是让位于“契约”和“法律”。国家运转是这样,建筑活动也是这样。在人称“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最大建筑工地”的中国,竟然没有运行建筑的专项法律,实在有悖于我们的时代。
建筑是啥?建筑师是啥?要用法律的语言,让社会明白。这件事儿在业内讨论得既深入又广泛,虽然权威的百科全书把建筑学定义为“研究建筑物及其环境的学科”,“其内容包括技术和艺术两个方面”,但是学界从来也没有放弃建筑学的“社会学”和“文化学”等方面的多重属性。业界还乐道建筑学的“哲学”属性,而且新思想还把这种属性延伸到“语言学”、“人类学”、“现象学”以及“现代艺术”等领域。如此种种,把这门与日常生活如影随形的实用学科定义得既复杂又难懂。
在建筑学专业内,把自己的学科定义得再复杂也不算过分,甚至还可能促进建筑学的开放和发展,可是对于社会,特别是对行政当局、媒体、百姓而言,建筑设计(建筑学)“跨”得学科越多,定位也就越容易被误读,断章取义,各取所需。媒体或百姓对建筑的误读,建筑师所受的损害尚在表面;要是长官或业主误读,在各级的审查过程中,起码会让建筑师沦落为长官或业主的建筑画奴仆。更有甚者,还会出现涉及到业内外的“甲、乙、丙”各自目标的“蜕变”。
主管建筑活动的长官,应是代表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意志,对建筑设计方案有“生杀予夺”的大权;业主是建筑物的拥有者或投资人,用建筑物寻求集体或个人利益。而建筑师以自己的建筑学专业知识和能力,贯彻国家意志、设计规范和标准,同时满足业主利益,以良好的建筑设计和服务,获取酬金和声誉。在正常情况下,建筑师接受长官和业主的“业外指导”,似乎也是天经地义的。问题在于这些业外指导的内容,与国家的政策之间、与科学的原理之间,其矛盾的状况达到何种程度,现实中简直是五花八门。如果仅仅是专业方面的矛盾,有智慧、有能力的建筑师,总会有些化解的办法。但是,当那个长官执行的国家意志蜕变为“长官意志”或“个人意志”时,当业主追求的合法利益膨胀为“不法暴利”时,或者长官和业主的决策造成明目张胆的“合法浪费”时,恐怕建筑师就莫敢谁何了,何况有时建筑师的利益也纠缠在其中。能对此举起“红牌”的,唯有法律。
我国1998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说:“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通篇没有关于“建筑设计”的条文,“建筑法”竟然不管决定建筑根本品质的建筑设计和建筑师,岂非咄咄怪事?1998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及原建设部前后颁布的《实施细则》,是针对建筑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而设的专项法规,同样不能满足监管建筑设计活动的需要。倒是199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建筑设计有点儿沾边,明文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美术、建筑作品”,明确支持建筑师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但是,又有哪位建筑师宁愿放弃养家糊口的生计,与那些“歪曲、篡改”自己作品的人去理论呢?唯有界定建筑师权力和义务的专项法律——“建筑师法”,才能捍卫自己的权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状以及中国现代建筑的发展历史都在强烈呼唤“建筑师法”的出台,可是国家现在连迫在眉睫的“反贪法”、“工资法”等千百个急需的法律都没有建立,哪里顾得上什么“建筑师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国家制度管理体系的原则,“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习总书记又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表明了我国走向现代法治社会的光明前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政府不会忽视关乎国计民生的现代建筑制度体系的建设。所以,对制定“建筑师法”,要有耐心和信心并百折不挠,要做好相应的准备。
令人感到欢欣鼓舞的是,大家所期待的“院士建议”,写入了“强烈建议建立建筑师法”的内容,是准备行动的时候了。
第一,建筑师要理直气壮地谈论建筑设计的“龙头”地位,不懈地宣传建筑设计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更要不断提醒建筑活动是金钱、物资高度集中,贪腐事件频频发生的领域。
第二,有兴趣有能力的设计单位、院校乃至法律界人士,应积极展开对国内外相关法律的基础性研究,做好学术准备。
第三,根据我国的国情,希望我们的两院院士和曾任原建设部部长的资深建筑界人士出面担当此事,就像当年以戴念慈为代表的老一代建筑师呼唤保留“建筑师”这一职称、力促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那样。当然,院士们正在创作的最佳时期,退休的首长都十分忙碌,但从中国现代建筑发展的历史来看,还有什么事情能比建立“建筑师法”更加重要,更有现实和历史意义呢? (作者系天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 邹德侬
(建设行业责编: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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